

1.注冊商標爭議的概念
注冊商標的爭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注冊商標所有人就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的爭執,即指在先注冊的商標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冊的與其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提出的爭議。
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3款規定,除商標注冊無效的補正程序所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根據此規定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的規定可知,對注冊商標提出爭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注冊商標所有人。(2)申請人的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日必須先于被爭議人之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日。(3)申請爭議的時間為自被爭議的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超過此時間提出的爭議不予受理。(4)被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必須與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兩者被核定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5)爭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屬于商標注冊不當的補正事由(即《商標法》第41條第l款所規定的理由),也不得與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事實和理由相同。
需要指出的是,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都是給不應被核準注冊而又經審查人員初步審查通過的商標提供一個補救性程序,任何人認為該商標不應被核準注冊,都可啟動異議或爭議程序。但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區別在于:第一,商標異議是在商標被核準注冊之前,即經初步審查通過后的3個月的異議公告期中提起,在異議結果出來之前,被異議商標尚不是注冊商標,申請人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商標爭議是商標被核準注冊之后方可提起,在商標爭議結果出來之前,被爭議商標仍是注冊商標,申請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提起商標異議可以依據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標爭議多得多。所以,相關當事人如果認為某商標注冊不當應該盡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審公告之后提起商標異議。
2.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程序
首先,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我國負責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定機構,裁定注冊商標爭議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其次,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爭議裁定,必須遵守法定期限.根據《商標法》第41條第2款、第3款規定,除例外情形外(惡意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的),自被爭議的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申請爭議裁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才予以受理。發生第1款規定的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何時發現都可以直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要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通知有關當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書形式,告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按指定的時問、方式和要求,參與裁定活動。答辯是裁定中必經的程序,也是有關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必須保障雙方在裁定活動中平等地行使權利。有關當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辯或者拒絕答辯的,裁定照常進行,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