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前提是,其不得損害任何已經在先存在的權利;否則,將導致商標權無效。
2001年5月,臺灣居民陳某志創作完成“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并公開發表于臺灣地區出版的《禮品世界雜志》。原告陳某芬的代理人廖漢初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陳某芬系“寶貝豬”圖案系列作品的著作權人。該作品系臺灣地區居民陳某志先生于2001年5月創作完成,公開發表并許可給其任職的臺灣乙公司使用。2004年3月27日,經乙公司同意,陳某志先生將該作品的著作權轉讓予原告,原告獲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同年4月,原告在福建省版權局進行了作品著作權登記。今年初,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小豬方形有底紙巾架”產品上使用了原告的“寶貝豬”作品,認為其行為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遂向廈門市中院提起法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權的產品,銷毀尚未銷售的侵權產品及專用的印刷菲林、工具,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被告甲公司答辯稱,他們在2003年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與“寶貝豬”圖案相同的圖形商標,其對原告訴稱的“寶貝豬”圖形已有商標權,其在商標核準范圍及有效期限內使用依法受法律保護,并未侵犯他人權益;“寶貝豬”圖形屬被告的原創;原告主張的著作權在臺灣地區產生,原告的著作權是在被告的商標申請之后獲得,犬陸的著作權法律不能保護作品在臺灣地區產生的著作權。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甲公司構成侵權,立即停止在其商標及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寶貝豬”相同的圖案,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
本案的焦點在于商標權能否對抗在先著作權。發生商標權與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之時,保護在先權利是解決其爭議的基本原則。
1.基本原理
發生商標權與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是商標權糾紛的常見現象。對此糾紛,我國《商標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提供了許多的處理依據?!渡虡朔ā返?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否則,該商標不得被核準注冊;已經核準注冊的,也應予以撤銷。所謂現有的在先權利,是指該權利的產生之日早于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也就是說,他人在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某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如著作權、商號權、姓名權等權利。如果已經注冊的商標,那么,可以認定為違反了《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合法權利,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當然,如果著作權、商號權等權利的取得或者享有之日晚于商標注冊的申請日,則不影響商標的注冊。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糾紛的有效處理提供了審判依據。當然,應該看到的是,該司法解釋僅有4條規定,僅對相關案件的受理和民事責任方式等亟待解決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因此,該司法解釋的適用廣度和深度以及可操作性方面都亟待進一步具體化。
2.原告的著作權受中國大陸法律的保護
被告辯稱“大陸的著作權法律不能保護作品在臺灣地區產生的著作權”,應不予以支持。因為中國臺灣地區和中國內地同為世界貿易組織( WTO)成員,按照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規定,中國臺灣居民創作的作品在我國內地也應自動享有著作權。同時,這也違反了《反分裂國家法》第6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國臺灣地區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在中國大陸與大陸同胞受相同的法律保護。
3.作品著作權在轉讓前后都受我國法律保護
本案中,2004年3月27日,經“寶貝豬”圖案系列作品的使用權人乙公司同意,原著作權人陳某志先生將該作品的著作權轉讓予原告,原告獲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同年4月,原告在福建省版權局進行了作品著作權登記。被告甲公司答辯稱,他們在2003年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與“寶貝豬”圖案相同的圖形商標,因此認為原告的著作權是在被告的商標申請之后獲得,不受《商標法》的保護。
被告的錯誤在于,其認為“寶貝豬”圖案著作權的取得時間就是受讓人陳某芬取得的時間,而忽略了該圖案著作權是經過受讓而來,應以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取得時間為準?!皩氊愗i”作品由臺灣居民陳某志在2001年5月創作完成,并在2002年公開發表于臺灣地區出版的《禮品世界雜志》,因此該作品的著作權自2001年5月就取得了。作品著作權在轉讓前后都受我國法律保護,被告申請注冊商標以及獲準注冊的時問都晚于原著作權人取得著作權時間。
在本專題圍繞導致商標權無效的法定事由展開。我國《商標法》將“撤銷”與“無效”混用,導致了對《商標法》相關法條解釋上的混亂。本文將商標無效界定為商標注冊完成取得商標權之后,由于商標注冊時或者注冊后不具備商標注冊條件,由專門機關經過法定程序宣告該商標無效,從而使該商標歸于消滅的制度。同時,本文把導致商標無效的法定事由歸納為四種:第一,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條款;第二,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第三,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第四,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以下將詳細展開。
注冊商標存在無效的法定情形,任何人可以啟動商標爭議程序,請求宣告商標無效。因此,在本專題的綜述部分,我們還將對商標爭議制度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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